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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时开具发票——需要政策依据和沟通能力
比如:房地产和建筑企业,预收款开不开“不征税”还是开有税率的发票——是否提前缴纳增值税、还有还未取得对应的进项税额等原因提前缴税或者将来一直挂着留抵。
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包括“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和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比如:销售设备制分期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可以专票也可以等到设备发货时才能开具专票,但是缴纳增值税的时间就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开什么样的发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例】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安装空调(空调是建筑企业购买的),合同报价单中也有空调的单独报价,开发票的时候,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开成空调(13%)+安装服务(3%或9%);也可以开成安装服务(9%),但是税就不一样了。
再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给客户开专票,可以开3%的也可以开1%的,但是缴税不一样哦。
还有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由于实务中按照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明显的界限,如果代开发票时,按照经营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除非非常明显的扣缴错了,支付单位都不需要再按照劳务报酬扣缴个税。
3、取得发票
很通俗易懂的例子,就是取得专票还是普票,抵扣进项完全不一样;能不能取得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一样。
4、合同约定开什么发票,意义真的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进行了详细的释义,总结如下: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在买卖合同中的地位是被区别对待的。这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是购货方纳税义务和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对于增值税的计算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决定的。其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必然性。而普通发票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之一是收付款凭证,因此对收付款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第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但不是付款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只表明买卖双方商品成交,而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所有货款。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
第三,关于普通发票的证明作用。对于普通发票来说,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存在一个前提,即“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另外,《解释》也从反方面进行了规定,即“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