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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取得财政补贴(对进口货物的价格补偿),会计处理上冲减成本,实现内销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符合39号公告规定的五个条件,可以全额退税吗?企业冲减成本的财政补贴所对应的进项税需要从退税额中剔除吗?
答:第一小问,能否全额退税?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因此,如果外贸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可以按规定申报留抵退税。
第二小问,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首先确认这笔财政补贴的性质,该外贸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对进口货物的价格补偿,与其取得的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其次,增值税进项转出是正列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该外贸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不征税收入,而不是免税收入,因此即使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
二、个人A是农商行的股东,农商行给个人A派发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每10股送1股派发1.2元现金股利。原本A有10000股。请问A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钱?农商行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申报的时候具体如何申报?
答:送股是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的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来源于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送股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 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 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A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1200)*20%=440元,填写《扣缴申报表》,由扣缴纳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如该农商行是上市公司,根据财税〔2015〕101号规定,按持股期限差别化征收,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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