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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企业2019年8月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10月已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投入使用。但2020年才付清尾款并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建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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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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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上述情况属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购置该设备的费用在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即2019年按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