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案例
重组方九好集团在与上市公司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嫌提供、披露含有虚假收入和利润数据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虚增2013年到2015年服务费收入2.6亿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余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
(一)九好集团虚增服务费收入的基本情况
平台服务费收入和贸易收入是九好集团收入的两大重要来源。根据九好集团提供的服务费计算方法及会计政策,结合现场检查、向九好集团账面记载的供应商、客户走访、与高管人员核实等方法,发现九好集团存在虚增业务收入的情形。九好集团 2013 年至 2015 年涉嫌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服务费收入共计264,897,668.元,其中 2013 年虚增服务费收入 17,269,096.11 元,2014 年虚增服务费收入 87,556,646.91 元,2015 年虚增服务费收入160,071,925.68 元。具体如下:
1.与供应商核实确认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核实,有 125 家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均通过不同方式确认与九好集团无真实业务往来或者资金往来无真实业务背景,九好集团通过这些供应商三年累计虚增服务费收入 191,524,278.2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金额为 10,354,349.06 元,2014 年虚增金额为 55,694,997.98元,2015 年虚增金额为 125,474,931.16 元。
2.与客户核实确认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对九好集团 84 家供应商对应的 46 家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均确认自身与九好集团业务台账所显示供应商无业务往来,或双方之间的业务与九好集团无关。九好集团通过这 84 家供应商虚增服务费收入50,991,653.19元,其中2013年虚增金额4,570,747.05 元,2014年虚增金额 26,151,552.62 元,2015 年虚增金额 20,269,353.52 元。
上述虚增服务费金额的确认,充分依据九好集团公开披露的服务费结算模式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确定了以下认定标准:供应商在九好集团的平台销售额剔除经客户确认的虚假平台交易后,剩余销售额未达到承诺销售额 50%的,九好集团确认的对该供应商的进场费和推广费收入全部不能确认收入,虚增的托管服务费金额按照虚假基础交易金额和提成比例计算;供应商在九好集团的平台销售额剔除经客户确认的虚假平台交易后,剩余销售额超过承诺销售额的 50%的,九好集团对该供应商的虚增服务费金额仅为按照虚假基础交易金额和提成比例的计算托管服务费。
3.经过浙江九好集团员工核实并且通过资金循环证据印证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向九好集团相关员工核实,九好集团存在帮助供应商套取资金并充当掮客的灰色业务模式,此类业务模式并不在九好集团的经营范围内,但九好集团通过和供应商签订虚假业务合同来确认服务费收入,九好集团与 19 家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均属于此类性质。经查,九好集团收到这些供应商支付的服务费款项,均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循环退回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银行账户。无论是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来看,还是从此类业务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来看,上述业务往来均不应确认为服务费收入。九好集团涉嫌通过这 19 家供应商虚增 2013 年服务费金额 2,344,000 元,虚增 2014年服务费金额 5,710,096.31 元,虚增 2015 年服务费金额 14,327,641元。
(二)九好集团虚增贸易收入的基本情况
杭州融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康信息)与九好集团之间存在资金循环。经向融康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昶核实,双方的业务模式是融康信息向九好集团采购货物,2015 年融康信息向九好集团采购的货物未收货,支付的货款已退回。九好集团在财务处理上仍然确认融康信息 574,786.32 元的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回,涉嫌虚增 2015 年销售收入 574,786.32 元。
(三)九好集团虚构 3 亿元银行存款、未披露 3 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事项的相关事实
九好集团审计报告中披露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2015 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 531,226,736.82 元。经查,其中 3亿元银行存款系由九好集团通过借款形成,且在披露时点处于质押状态,九好集团未披露该借款及存款质押事项。具体事实如下:
1.九好集团虚构 3 亿元银行存款
2015 年 1 月,九好集团在账面虚构 1.7 亿元其他应收款收回,虚构银行存款转入 47,702,412.00 元,同时转出 1 亿元资金不入账,账面形成虚假资金 317,702,412.00 元(九好集团平安银行西湖支行账号:11014720107002)。
为掩饰上述虚假账面资金,九好集团在账面虚假记载 2015 年 3月31日317,702,412.00元资金从九好集团平安银行账户划转至九好集团上海银行账户,记账信息见九好集团 2015 年 3 月 31 日记—102号凭证。此外,九好集团还在上海银行账户虚构郭丛军 3 月 26 日退回购房款 1170 万元,虚假账面资金扩大至 329,402,412.00 元,记账信息见九好集团 2015 年 3 月 30 日记—88 号凭证。
2015 年 3 月 31 日,杭州好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融实业)向九好集团上海银行账户转入资金 1.6 亿元(共两笔,一笔 4495 万元,一笔 1.1505 亿元)。九好集团在账面虚假记载收到上海九好等单位其他应款 138,009,025.38 元;经过三次红字冲销后,虚假记载收到上海九好等单位其他应收款 130,597,588.00 元,少计收回29,402,412.00 元,记账信息详见九好集团 2015 年 3 月 31 日记—103号凭证。至此,九好集团在账面仍然存在 3 亿元虚假资金(九好集团上海银行账户)。
2.九好集团为掩饰虚构的 3 亿元银行存款而借款 3 亿元并进行存单质押。其借款和质押行为未对外披露。
九好集团从 2015 年 3 月开始通过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于借款当日或次日通过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并通过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借款方,从而在账面形成并持续维持 3 亿元银行存款的假象。
2015 年 3 月 24 日、25 日,九好集团通过好融实业、杭州煜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升科技)及郭丛军向杭州赛诺索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索斯)两次借款 1.5 亿元(合计 3 亿元),再由好融实业、煜升科技及郭丛军账户转入九好集团上海银行账户,然后用此资金两次购买期限为 182 天的上海银行“赢家公司客户人民币封闭式理财产品”1.5 亿元(合计 3 亿元)。2015 年 3 月 25 日,九好集团以其 3 亿元理财产品为赛诺索斯提供担保,赛诺索斯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3 亿元(两张承兑汇票,每张金额 1.5 亿元)并随即贴现,贴现款直接归还赛诺索斯。贴票利息 1,253,850.00 元,由杜晓芳代替九好集团向赛诺索斯支付。2015 年 9 月,上述 3 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上海银行将理财产品资金解付直接归还银行存兑汇票。 2015 年 9 月 22 日,九好集团又在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汇)的安排下,向宁波盈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盈祥)借款 1.5 亿元转入九好集团兴业银行账户。当日,九好集团把 1.5 亿元活期存款转化为半年期定期存单(期限为 2015 年 9 月 22 日-2016 年 3 月 21 日),并以该存单为质押物与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签订质押合同,为杭州煊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煊隼贸易)当日开具的 1.5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兴业银行当日将该存单入库保管。当日,该票据贴现后资金还回宁波盈祥。2015 年 9 月 23 日,九好集团再次重复上述过程,在兴业银行形成 1.5 亿元定期存款(期限为 2015 年 9 月 23 日-2016 年 3 月 22日),并继续以存单质押、票据贴现的方式将借款于当日还回宁波盈祥。在上述操作过程中,九好集团通过杜晓芳账户向鑫合汇下属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流服务费 18 万元,向宁波盈祥支付“利息、融资服务费”12 万元。2016 年 3 月,九好集团 3 亿元银行存单到期后,被兴业银行直接解付承兑汇票。九好集团随即再次采用上述操作方式形成 3 亿元银行存款。
4、高升控股收购科云数据财务造假案
近期,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相关纪律处分,收购标的核心资产根本不存在。
据公告,公司2018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购科云数据、科云置业100%股权的公告》(以下简称《收购公告》)显示,公司拟以40,000万元受让中电智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智云”)持有的中通科云数据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云数据”)和中通科云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云置业”,科云数据和科云置业合称“标的公司”)的100%股权(上述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收购公告》称,科云数据运营的数据中心约有5,000个机柜、60,000台服务器。经查,前述的机柜和服务器等资产均未真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