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财税资讯,财税法规,财经资讯.法规解读,纳税实务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这里的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包含分包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昵称*
邮箱*
网址
QQ
邀请码 *
输入用户名或电子邮箱地址,您会收到一封新密码链接的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