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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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关于进行2023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重要通知
仅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端口已开放,请各位同事自行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APP,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确认或采集,以免影响个人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必须确认,常见的变化情形:
1.有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支出,如赡养老人满60周岁、孩子出生、发生符合条件房贷支出等情形;
2.子女年龄或者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如已满3岁了(则由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改成子女教育扣除)、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转学、留学等的情形;
3.有老人在2022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则2023年可能不能再申请的;
4.有需要修改2023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
5.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3年由另一方申报的;
6.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的。
扣除信息确认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变更,请务必确认好申报方式,需单位代扣代缴的,请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可选择本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
另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同事们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请同事们将相关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备查。
咨询热线:********,联系人:范***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附件二: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步骤
附件三:个人养老金账户及扣除申报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表1: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
学前教育支出
学历教育支出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1000元/月/每个子女
扣除主体
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或父母(法定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注意事项
1.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3.政策内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比照执行。
表2: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400元/月
3600元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扣除主体
本人扣除
本人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注意事项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2.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表3:大病医疗支出
除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扣除医保报销后的医药费用支出
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方式
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标准
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
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事项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3.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
表4: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1000元/月
扣除主体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
1.住房贷款利息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表5: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范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1500元/月
1100元/月
800元/月
扣除主体
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注意事项
1.住房租金计算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表6:赡养老人支出
范围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2000元/月
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扣除主体
本人扣除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
1.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被赡养人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3.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表7: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扣除范围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1000元/月/每孩
扣除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3.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4.重组家庭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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