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能否按照新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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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纳税人比较困惑,7月1日前签订或执行的合同,如果在7月1日之后才办理纳税申报,是按照原税率缴纳印花税,还是按照新税率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之所以产生这个困惑,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施行后,部分税目进行了合并和更名,一些税目的适用税率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并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其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进行了细化,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其实,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换言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22年7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目、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税目、新税率。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也就是说,除证券交易外的其他税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案例

  举例来说,甲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2022年8月9日。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由于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为2022年6月10日,该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2022年6月10日。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分别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适用原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如果乙公司在2022年6月15日就为甲公司提供了勘察设计服务,双方于2022年7月8日才补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该合同书立时间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22年7月8日。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分别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税目,按照新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假设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是货物运输服务,服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双方运费结算凭证的书立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未签订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在货运业务中,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印花税应税凭证。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甲、乙公司运费结算凭证的书立应税凭证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该运费结算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照原“货物运输合同”税目,适用原税率万分之五。

如果乙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提供了货物运输服务,双方运费结算凭证书立日期是2022年7月4日,未签订运输合同,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书立应税凭证为2022年7月4日,甲、乙双方应按照“运输合同”税目,按照新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人应注意区分。对于纳税申报时间,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不难看出,纳税申报时间,应是纳税义务发生后的相应期限。
  印花税法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印花税法规定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不能为了适用调低后的税率,对应税凭证进行造假或者伪造,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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