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开了发票,一直未发货,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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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请问:
我公司(A公司)与大地公司于2016年3月签订了一笔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不含税金额为300万,准备在同年9月销售一批高档布料给大地公司,大地公司在同年3月付给我公司一笔预付款80万;同时大地公司要求发货前由我公司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万给大地公司,我公司开具发票后确认了收入同时结转了成本,大地公司也已经认证入账。但是大地公司由于一些原因一直要求我公司推迟发货,5年多了到现在也没有发货,导致我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一直挂着200多万的余额。2019年法院介入后,大地公司预付给我公司的80万也不要求退回,我们也不再发货了,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对形成的应收账款挂账应该怎么处理?(由于大地公司已经无人管理停滞状态,发票大地公司已经在2016年认证,财务无人开具红字证明单,我公司的原开具增值税发票红字冲销不了)。

结论:
以上A公司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没有达到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分析:
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应满足 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当时,由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购买方大地公司,因此A公司不能确认收入。
补充,按新的会计准则,依然是不能确认收入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新收入准则”,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由于产品一直没有实际发出,相关产品还是由销售方A公司所有或控制,也就是说,客户大地公司一直未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基于此,该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

站在增值税角度来说,由于已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需要计算销项税额,但在会计核算上,只开具发票未发货,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如果销售方A公司账上如果已经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属于账务处理错误,写个说明,进行红冲原账务处理,然后再做正确的账务处理。由于先开具发票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红冲,增值税是需要缴纳的。
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万元
贷:预收账款-大地公司 80万元
如果执行新准则,会涉及到贷方使用“合同负债”代替“预收账款”科目。
借:应收账款-大地公司 300*17%=5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7%=51万元
然后用大地公司预付的80万(预收账款-大地公司 80万)对冲应收账款-大地公司51万元(300*17%),预收账款的余额29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账务处理的附件包括法院的判决书、当时的合同,企业相关的收款凭证,企业自己写的相关说明(经相关领导签字)等等。

附: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有什么区别呢?

最重要的区别是所收款项是否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如果收取的款项不构成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则属于预收账款;反之,则属于合同负债。比如:酒店收到客户预交的房费款500元属于合同负债,但收到客户预订房间的定金300元属于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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