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费怎么处理!各种方案及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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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工地上水电费处理
转售水电方式处理
按照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水电费,可按规定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水电表户名的企业按照转售水电,向其他企业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计入收入,并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厂开具发票作为对应成本费用,其他使用水电的企业以此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相应处理。
1.电费
水电表户名的企业给其他使用水电的企业开具税率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水费
水电表户名的企业给其他使用水电的企业开具征收率3%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文件规定,可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含专用发票),通过申报表实现差额纳税。
13.5.2采取分摊方式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的规定,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取得发票复印件、出租方出具水电费分割单或确认单、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的凭证及房租协议等。
水电表户名的企业采取分摊方式收取水电费,其他使用水电的企业以水电表户名的企业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水电表户名的企业按照代收代付进行会计处理。
代收代付水费时,水电表户名的企业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3.5.3甲供材方式处理
水电表户名的企业是业主(或者总承包方)自行提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可以按照甲供材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总承包方(或者分包方)后续工程结算时,扣除对应的水电费。
13.5.4方案的选择
1.如果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议选择“转售水电方式处理”
对于其他使用水电的企业来说,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还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其他使用水电的企业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还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如果总承包方或分包方需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选择“甲供材方式处理”,适用提供甲供工程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实务中,企业要综合考虑增值税纳税人类别、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等因素,选择最适合企业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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