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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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企业分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对象:大连市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5-06
问题内容:
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
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0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有疑义,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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