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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包方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分包方开具的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1%税率的普通发票,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是(总工程款/(1+3%)×3%-分包款 /(1+1%)×1%)×3%还是(总工程款-分包款)/(1+3%)×3%?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文件规定关键词“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含税价先差额后换算成不含税价,乘以征收率为应纳税额,应按照“(总工程款-分包款)/(1+3%)×3%”计算应纳税额。(会读政策才是王道,不是知道答案) 也就是说,取得分包方开具的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1%税率的普通发票,不影响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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