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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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建筑企业而言尤为重要,涉及税款预缴、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税率确认、发票开具等若干环节。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已收取工程进度款或已开具发票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要引起建筑企业的重视。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3.2条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现在的问题是,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是仅指确定的日期(如2021年1月25日),还是也包括根据合同条款可以推定出来的日期(如发包人某日签发支付证书的14天内)?我们看看税务机关的口径:

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的理解
留言时间:2019-09-0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赊销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这个“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必须约定为年、月、日还是可以约定为条件式的付款时间就可以?如“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纳税义务时间是发出货物当月还是在60日内实际收到货款的当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4
答复内容

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若合同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当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是包括推定日期的,也就是说,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即便承包人未开票也未收到款项,但是此时纳税义务发生,需要申报纳税。

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充分了解业主的信用情况和资金支付能力,进而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比如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更长的付款时间,以及约定更高的违约金利息,以维护自身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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