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合同涉税管理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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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建筑企业在与发包人或者分供商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将相关涉税事项列入合同条款,以明确权责,减少纠纷。

(一)明确税目和计税方法

根据合同业务的经济实质和现行增值税的要求,明确销售方发生应税行为对应的税目以及计税方法,比如总包合同、分包合同通常属于建筑服务、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分别确定税目、租赁合同属于租赁服务等,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定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特定甲供工程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等。

(二)合同价款列示

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的规定,购销合同、建安合同等印花税应纳凭证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建筑企业应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在合同中分别列示,以节省印花税。

(三)纳税人资格变动和税率调整

1.纳税人资格变动。自2018年5月以来至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应在合同中约定分供商纳税人资格变动的处理方案,包括合同签订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合同执行时变成一般纳税人,或者合同签订时是一般纳税人,合同执行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应价款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

2.税率调整。税率和征收率的调整也会影响到合同价款,建筑企业应根据增值税政策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约定国家税率或者征收率发生变动时的处理方案。

(四)发票条款

1.明确发票类型、税目和税率。一般计税项目的分供商必须要提供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应按照招标比价阶段确定的税目和税率开具,税收分类编码必须正确选择,开具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发票管理规定。

2.明确发票提供时间与付款时间。为防止分供商收取款项而不提供发票,或者不及时提供发票,影响建筑企业的税收利益,建筑企业应在合同中约定对方先开具发票己方再付款。

3.明确发票不合规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为有效防控走逃、失联发票等风险,建筑企业应在合同中约定分供商发票不合规而造成的损失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4.明确发票丢失、红字发票(含电子发票)开具等配合义务。根据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如购买方取得的发票丢失或者开票有误,需要由销售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或开具红字发票,建筑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对方的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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