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预收款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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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而是以合同负债进行核算,由于合同负债为不含增值税口径,建筑企业在实务中需要关注对账和抵扣两个环节的账务处理。

举例:某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2020年11月收到预收款109万元,计入合同负债100万元,待转销项税额9万元,109万元的资金被分成两个科目处理,而业主在支付时,是直接按照109万元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如此双方在对账时,建筑企业需要将合同负债和待转销项税额合计起来才能核对清楚。

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在结构封顶当月将109万元预收款一次性抵扣,假定2021年8月计量款327万元,抵扣预付款109万元之后,业主额外支付现金218万元。

1、2020年11月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109
贷:合同负债 1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

2、2021年8月确认工程量

借:应收账款 327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3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7

3、收取工程款218万元

借:银行存款 218
贷:应收账款 218

4、抵扣预收款

借:合同负债 1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
贷:应收账款 109

5、发生纳税义务327万元,确认销项27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

从以上流程可以看出,合同负债在发生时价税分离,在终止确认时又要价税合计,合同负债对应的待转税额并没有转化为真正的销项税额,只是一个中转科目而已。真正的税额还是计量款对应的税额。

合同负债不含增值税,目前看唯一的用途就是报表列示时,不含税金额列示在“合同负债”项目,税额列示在“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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