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性质不同,减资或者撤资交税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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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企业经营中,对于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从公司撤资,因为股东身份不同,对缴纳税款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一、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解析:根据上述政策得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资产一共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收回的股息所得,另一部分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只有第三部分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案例1:A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0万元,法人股东B企业取得A企业40%的股权,然后在2020年拟撤资;截至B企业撤资前,A企业当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为15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A企业向法人股东B企业支付1800万元,假定用货币资金支付撤资款。请问:B企业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分析:B企业撤资收回的款项共分为三大部分:
1、确认投资成本收回,即初始投资为2000*40%=800(万元)。
2、确认收回的股息所得,即1500*40%=600(万元)。
3、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1800-800-600=400(万元)。
B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00*25%=100(万元)
 
二、自然人股东减资或撤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双方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会约定股权转让价格,转让环节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由转让方缴纳,印花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均缴纳。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合理费用主要是指印花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优惠。印花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0.5‰×50%
 
案例2:A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0万元,自然人股东张伟取得A企业10%的股权,然后在2020年拟撤资;假定A企业用货币资金支付张伟撤资款350万元(价格公允)。请问:张伟撤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计算方法如下:
张伟撤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50-2000*10%)*20%=30(万元)
 
股权转让是否可以平价转让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无正当理由而收入明显偏低的,可由税务机关按一定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首选的方法为:净资产核定法,即用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小结
1、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即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属于应归属留存收益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只有剩余应归属投资资产股权转让所得的部分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减资或撤资,即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股权转让和股东撤资是两码事!看下面两个案例
1、股权转让典型案例解析
W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8年7月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软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其出资方分别为M公司与N公司,其中M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比40%,乙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比60%。2019年1月,M公司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双方于2019年2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日,W公司未分配利润尚有5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M公司权转让所得为多少万元?
错误的做法:因M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比40%,应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500*40%=200万元;则M公司权转让所得即为
2500-2000-500*40%=300万元,那么,上述的税务处理错在哪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正确的做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即500*40%=200万元不得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因此,正确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方法应为:
2500-2000=500万元
 
在掌握了股权转让案例的税务处理后,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股权撤资案例的税务处理吧
 
2、股权撤资典型案例解析
丙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医药产品研发与生产的企业,由甲、乙公司于2011年6月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共计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元,占丙公司股份的40%,乙公司出资600万元占丙公司的60%股份,2019年1月,甲公司要求撤资,经股东会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同意了甲公司撤资,甲公司分得现金800万元。截止甲公司撤资前,丙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盈余公积为300万元。那么,甲公司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应确认的所得是多少万元?
错误的做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即:800-400=400万元。
那么,上述的税务处理错在哪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正确的做法:根据上述规定,正确的计算过程如下:
第1步:确认投资收回,即初始出资的部分400万元;
第2步:确认股息所得,即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500+300)*40%=320万元;
第3步: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800-400-32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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