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先分红,再转让,转让方一定会少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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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在实务工作中,涉及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备受大家关注,股权转让,先分红,再转让,转让方一定会少交税吗?
解析:还真不一定,需要看转让方主体是什么性质,是公司?还是自然人,转让的主体不一样,结果大不同。
 
案例一: A公司投入1200万占比60%, B公司投入800万占比40%,共同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目前A、B公司投资的甲公司有未分配利润1600万元,有盈余公积900万元,B公司如何转让股份能少交税?(甲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纳税人)
 
方法一:B公司直接转让,转让价格2000万,B公司期初投入800万元。
解析:B公司直接转让股权,扣除股权投资成本800万元后,按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股权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2000-800 )*25%=300万
 
方法二:先分红,再转让     
解析:B公司先分配未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分配股利:1600*40%=640万,转让价格降为2000-640=1360万,由于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所以在分配股息、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按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股权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1360-800 )*25%=140万
比第一种方案节税:300-140=160万元
通过案例一,可以看出,转让方是公司性质,先分红后转让,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第二种先分红后转让的方式也不是最优的方式,对于转让方来说,撤资是比较简单有效可行的方式,当然,也有转让股权不交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不过需要付出其他的成本费用,这就需要纳税人提前筹划了。
 
案例二:自然人王小强,投入1000万成立新悦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00%,2020年10月份,王小强以人民币3000万元把新悦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了自然人孙大雷,转让时,新悦有限责任公司有未分配利润800万,先分红再转让的情况下,王小强可以少交个税吗?
 
方法一:直接转让,转让价格3000万元。
原股东王小强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000)*20%=400万
新股东孙大雷接收新悦公司后,分配未分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800*20%=160万
两者合计纳税:400+160=560万
 
方法二:先分红,后转让
王小强分红时缴纳个税:800*20%=160万
由于先分红再转让,转让价格降为3000-800=2200万,股权交易时,原股东王小强缴纳个人所得税:(2200-1000)*20%=240万
新股东孙大雷接收新悦公司后,分配未分配利润为0,不分配,不交个税。
原股东王小强缴纳个人所得税:160+240=400万
两者合计纳税:240+160=400万
通过案例二,可以看出,转让方主体是自然人性质,先分红后转让,转让方并没有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方案对于受让方股东来说,比较合适。
 
为什么股东是公司性质和股东为自然人性质,先分红后转让时,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呢?
原因在于,对于公司性质的分红有税收优惠,而对于自然人没有此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自然人投资者收到股息红利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补充:如果股东是合伙企业呢,转让股权前先分红,有税收优惠吗?
解析:对于合伙企业来说,企业分红时候也是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果是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没有免税优惠,需要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投资者为自然人,仍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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