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典案例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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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审计

方案出台

据报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不久将印发实施,改革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充分释放和激发基层改革活力等。

在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叶凡看来,2020年作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启动之年,预计国企混改、重组整合、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将进入快速推进和实质进展的新时期。与此同时,预计新时期的国企改革在推动经济“内循环”方面,也将提供强大助力。

叶凡分析称,国企改革将从三个层面发力经济“内循环”:从宏观层面看,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将通过提高资本生产率和配置效率,调动更多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来提振经济增长;中观层面,区域性综改试验将为全国国资国企改革打造各具特色的样板工程,未来经验的推广将进一步激发经济活力;微观层面,国有企业将成为打造“现代化”经济的排头兵,预计装备制造、化工、海外油气等垄断行业将迎来专业化整合,战略新兴领域也将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行业的全球竞争优势。

笔者从工作实践中也感受到,在资本市场改革的推动下,国企往往需要了解混改、员工持股计划等国企改革建议与资本市场规划建议。


市场案例

笔者摘录近1个月完成的混改案例如下:

(一) 增资引入投资者同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盐集团”):系广东省首单落地的省属企业集团层面混改,方案为增资扩股方案并员工持股计划,其中增资扩股部分共募资19亿元,超募28%,上市公司云南能投(SZ.002053)拟以现金出资不超过7.22亿元参与增资竞拍。该次增资为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产权中心”)进场交易,增资方于2020年6月间收到广东产权中心出具的《择优结果通知》,2020年6月19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增资进展公告,2020年8月31日,广盐集团与投资方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二) 增资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工作即将收尾,东方明珠(SH.600637)、贵广网络(SH.600996)、华数传媒(SZ.000156)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将参与组建中国广电。

(三) 股权转让

1、 广西建工集团(以下简称“广西建工”):系广西第一家集团层面整体混改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方案为股权转让。由绿地集团以35.76亿元取得广西建工66%国资股权,实现战略性控股。

2、 天津住宅集团:津诚资本将所持天津住宅集团51%的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上海建工(SH.600170),作价3.28亿元,方案为非公开协议转让,混改后的天津住宅集团将与上海建工共享战略资源,引入上市公司市场化管理体制,推动区域资源整合和产业转型升级。

3、 中环集团:系中环股份(SZ.002129)控股股东,亦系客户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股东的案例。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受让中环集团原股东100%股份。

2020年7月15日,中环集团收到股东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有中环集团 51%股权)和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环集团 49%股权)的通知,告知中环集团:通过竞价,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中环混改项目的最终受让方。中环股份7月16日披露混改进展公告。

2020年7月20日中环股份就这一事项披露公司债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值得关注的是:(1)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 45 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该交易尚需经有关权力部门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后方能生效。(3)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若能顺利实施,中环股份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2020年7月22日披露相关公告,中环股份控股股东中环集团收到股东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智资本”,持有中环集团 51%股权)和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国资”,持有中环集团 49%股权)的通知,告知中环集团:中环集团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项目,交易各方即津智资本、渤海国资、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

同日,中环股份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TCL科技集团的业务和中环半导体业务可契合和互补。TCL华星光电显示行业供应商和中环半导体供应商相当大的比例是相同的,制造工艺技术有比较大的关联性,整个管理逻辑也是相似的。中环半导体主要的业务是光伏和半导体材料,会是TCL新增长动能的来源之一。据了解,TCL将在天津设立区域性实业总部,持续加大在津产业投资,计划3年内在津投资近百亿元打造产业集群,助力落实中央对天津市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定位。

(四) 其他

如增资并管理层激励等,混改往往与引进先进公司治理架构、内控制度相结合。


一般流程

笔者以主要的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为例说明如下:

(一)增资扩股

第一,要确定投资程序是报国资委审核还是备案,针对央企或省属所出资企业的对外投资,若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类,一律不得投资;若属于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或不属于主辅业的投资项目,一般需要国资委审核。这个需要研读各地法规确定。

第二,确定交易方式,是否适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若是,一般有简化程序。

第三,确定审计、评估,并确定评估结果需要核准还是备案,根据有关法规,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

第四,出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提请国资委对增资行为、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五,可能还会涉及国资部门要求去产权交易所进行“进场交易”,这个环节也需考虑。

最后,签署相关协议,然后根据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或其他类型公司,履行相应的增资程序。

整个过程还要注意保密信息管理,下面的股权转让亦如此。

(二)股权转让

第一,先确定转让股东股权是否有限售条件。

第二,确定交易方式,是否适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转让,若是,一般有简化程序。

之后步骤与上述增资扩股步骤类似。

特别关注股权转让的税收缴纳、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税负问题,这些需要提前与税务部门沟通。


重点关注问题

在国企混改过程中,为了考虑未来IPO,公司可能会遇到许多困难与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主要讨论“混改同时员工持股同股不同价可行性”的问题,抛砖引玉,以资各位同仁参考。

混改同时员工持股同股不同价可行性分析

根据现行有效《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值得注意的是,同股同价只是在公司法中股份公司章节有所规定,有限公司并没有明文规定。国企有限公司未来进入资本市场前会先股改,因此,笔者查询近年来申报IPO企业在股份公司阶段存在增资时同股不同价的情形如下:

(一)南京证券(601990.SH)

南京证券历史上存在部分涉及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变化的增资扩股未经评估备案也未及时报监管部门批准、增资价格存在同股不同价、涉及国有股权转计未履行评估备案程序等问题。

解决措施:发行人(包括其前身)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行为均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了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无异议,并已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发行人历史上存在部分涉及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变化的增资扩股未经评估备案也未及时报监管部门批准、增资价格存在同股不同价、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评估备案程序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出具《关于确认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5]19号),确认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等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且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据此,相关证券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历次股权转让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申报科创板,尚未上会)

股份公司阶段存在同股不同价情形。

解决措施: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第127条第二款“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的规定。因此,2012年4月25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飞翔股份补缴1,500万元的增资认购款,作为飞翔股份认购公司1,500万元新增股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并在缴付完毕后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2012年5月18日,飞翔股份将1,500万元增资款缴存至公司银行账户。2012年7月31日,公司对该次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备案。

(三)贵阳银行(601997.SH)

职工股东与法人股东在认购时存在同股不同价问题。

解决措施:按照该次增资价格1.34元每股的价格补缴出资,应补缴金额合计50.456万元。上述认购职工股的449名职工股东已根据其原认购股份数量按此次增资价格 1.34 元/股对认购差价部分进行了补缴。2011 年 9 月 16 日,本行 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出资补缴事宜进行了确认。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1 年 9 月 27 日出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权情况的函》(黔府函[2011]357 号)确认:“本次增资扩股存在的出资不足及同股不同价的问题,已经通过相关股东出资补缴得以解决,补缴过程合规、合法,有利于贵阳银行的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其他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拟IPO企业在股份公司阶段增资时同股不同价的“带病申报”近年来渐渐不被监管机构接受,中介机构往往通过补缴增资价差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确认函等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当然,这一问题在未来注册制审核背景下是否仅需披露即可则尚待时间观察。笔者认为,员工持股是员工激励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主要通过员工持股方式对高管及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公司员工、股东及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贡献和作用不同,价格不同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从IPO审核实践来看,同股不同价不被接受。我们认为,混改同时员工持股时的入股价格保持一致,并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同时须得到国资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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