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劳务派遣易混概念、税目税率、发票开具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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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这里存在三个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雇佣关系;
2.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是用工关系;
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对比人力资源外包:
1.人力资源外包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
2.人力资源外包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既存在雇佣关系又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对比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中的甲方(劳务需求方)不直接管理乙方(劳务提供方)的员工,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由乙方安排确定,按照事先确定的工作量结算报酬。
1.劳务外包中的甲方与乙方是合同关系;
2.乙方与乙方的员工是雇佣关系。
3.甲方不直接管理乙方的员工。通俗地说,劳务派遣甲方把派遣人员当成自己的员工来用(听从用工单位安排),劳务外包是为了完成一项特定的任务,用工单位不直接管理乙方的员工。
 
二、劳务派遣税目
劳务派遣: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目录下
对比: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对比:劳务外包
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建筑服务,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其他生活服务,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目是运输服务,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目是餐饮服务。 
三、劳务派遣的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税率6%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5%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
1. 全额纳税,征收率3%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湖北省免税)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比: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的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税率6%
(2)简易计税:征收率5%
2.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3%(销售额本身是差额),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免税;湖北省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湖北省免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比: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能差额扣除。
劳务外包的税率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率为9%,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率是6%,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率是9%,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率是6%。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免税;湖北省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湖北省免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发票开具方式
劳务派遣发票分类编码简称:人力资源服务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
对比:人力资源外包
发票分类编码简称:经纪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
对比: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分类编码简称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
1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
2.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
3.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
4.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符合规定的可以全额开专票。
案例:A劳务派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2019年5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1200万元。
解析:
发票分类编码简称:*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征税率:5%
有三种开票方式:
(一)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票面金额1961.90万元,税额38.10万元。
注: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收取劳务派遣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7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95.24
2.计提并支付劳务派遣员工成员工资,并取得用工单位开具的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4
贷:主营业务成本 57.14
注:根据财会〔2016〕22号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3. 纳税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0
贷:银行存款  38.10
注:差额开票功能打破了增值税价税分离和税票一致的原则,产生了税票差异,不建议使用差额开票功能。
(二)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800万元和一张普通发票含税金额1200万元
1.收款时:
(1)开具专用发票:800万元
借:银行存款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61.9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8.10
(2)开具普通发票:1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42.8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57.14
两张票合计不含税收入1904.76万元。
注:财税〔2016〕47号文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计提并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3.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4(1200/1.05*5%)
贷:主营业务成本 57.14
4.纳税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0
贷:银行存款  38.10
(三)开具一张普通发票时,价税合计金额2000万元:
1.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7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95.23
2.支付工资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3.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4
贷:主营业务成本 57.14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0
贷:银行存款  38.10
注:普通发票能不能差额开票功能开票?
文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但从申报、抵扣角度考虑,普票不需要差额开票功能。但各地税务机关管理要求不一样。从申报比对角度,普票不建议差额开票。对于专票,是为了只开一张票且限制下游不得全额抵扣,才推出差额开票功能。但一般纳税人申报时仍需还原为差额前税额,造成比对不通过。
五、综合案例

某人力资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餐饮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外包。2018年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承包承揽合同,餐饮公司将餐饮环节中的传菜岗位外包,人力资源公司拥有传菜岗位管理权。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2018年2月,该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给该餐饮管理公司发票,品名*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费,金额75746.50元,税率6%,税额4544.79元,价税合计80291.29元。请问这张发票开具是否正确?税目是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还是人力资源外包?

发票开具不正确。

解析:首先这项业务不属于财税〔2016〕47号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既是劳动合同关系又是用工关系。本案例中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动关系,与餐饮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其次这项业务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应由用工单位即餐饮公司直接管理,而本案例传菜管理岗位包括人员由用人单位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管理,餐饮公司购买的是传菜服务,而不仅仅是劳动力,因此不属于劳务派遣。

该项业务中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了承包承揽合同,人员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合同的标的是传菜服务,餐饮公司把这项业务包出去,具体怎么安排,由谁来做,不需要由餐饮公司操心,因此属于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本案例中,餐饮公司将提供的餐饮服务环节中的传菜服务外包,税目应为餐饮服务,发票开具应为:*餐饮服务*劳务费。注意不能够按照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餐饮服务不适用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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