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单位间18年度发生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没缴增值税要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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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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