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藏
欢迎光临!
登录
用户中心
商城
一般纳税人查询
我要投稿
财税
财税资讯,财税法规,财经资讯.法规解读,纳税实务
×
MENU
首页
财税
财税资讯
法规解读
财经
财经资讯
纳税实务
论坛
发表评论
1,629 views
A+
所属分类:
纳税实务
收
藏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
财税〔2019〕20号
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享受。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Post Views:
2,856
赞
0
赏
分享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版权声明:
本站原创文章,于2019年12月14日
09:25:44
,由
admin
发表,共 257 字。
转载请注明:
集团内单位间18年度发生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没缴增值税要补吗? - 财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一期)
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增值税?
年底将执行到期的12个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上一篇
旅游服务业相关涉税问题总结
下一篇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易错“九提醒”
文章导航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昵称
*
邮箱
*
网址
QQ
有回复时邮件通知我
登录
注册
找回密码
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的登录信息
用户名
电子邮件地址
邀请码 *
输入用户名或电子邮箱地址,您会收到一封新密码链接的电子邮件。
用户名或电子邮件地址
文章目录
繁
Warning
: call_user_func_array() expects parameter 1 to be a valid callback, class 'ZM_First_Letter_Avatar' does not have a method 'admin_bar_menu_action' in
/www/wwwroot/www.caishui.org/wp-includes/class-wp-hook.php
on line
324
跳至工具栏
关于 WordPress
WordPress.org
文档
学习 WordPress
支持
反馈
登录
注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