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这些问题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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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1.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3.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4.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5.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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