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上交所也有谆谆教诲的好习惯,不怕你审题不清,就怕我没说清楚,那好咱们掰开揉碎再说一次。一个细节是,第一次问询函,这事在第26题里,第二次问询函,这事放在了第6题,第三次问询函,这事放在第一题——我就告诉你我很重视。
第三次问询这样出题:
关于收入确认及销售合同结算条款实际执行情况。根据回复材料,发行人解决方案业务和技术开发业务在签署初验报告时确认收入;2018 年 12月 28 日、29 日签订、当年签署验收报告并确认收入的 4 个项目基本尚未回款,与回复材料所述解决方案和技术开发业务主要合同条款之价格及款项相关内容(解决方案业务通常在完成初验后约定的累计支付比例合计占合同总额的70%-100%,技术开发业务通常在完成初验后约定的累计支付比例合计占合同总额的 80%)不一致;……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四个项目收款情况与回复材料所述主要合同条款中价格及款项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恒安嘉新这次懂了。
答这道题的时候,不再复制粘贴前次的文字了,而是先列出合同名称、约定付款节奏、合同金额、初验时间(都是2018年12月份)、截至目前实际收款——话说这个“目前”,是“本回复出具日”,也就是2019年的6月15日。
然后文字作答:
1、上述四个合同收款情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原因主要系客户为电信运营商,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虽然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但是客户并未严格按照合同来执行,同时客户付款的审批流程涉及众多的部门和人员,审批流程较长,导致实际付款时间较晚。
2、上述四个合同开票时间较晚系根据电信运营商要求,若相关项目合同达到开票条件,应由供应商向电信运营商发起开票 /付款申请,经电信运营商内部逐级审批并由其财务部门确认付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具对应的发票,公司在未得到客户同意之前提前开具发票,会导致客户拒收,从而导致发票作废。
3、上述四个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联通项目主要原因为虽然公司已经向客户提请付款,但是由于该项目由联通集团公司统一签订,统一验收,统一付款,首次付款比例为 70%,涉及金额较大,客户的业务部门需要与其采购部和财务部协商付款资金使用申请,财务部需根据集团资金情况答复采购部和业务部门本月可用资金情况,分配资金使用比例,该项目资金使用较大,财务部还需要报请部门经理,分管副总、财务部总经理批示,并答复采购部和网建部,直到4月份财务部准备完毕相关资金,5月份业务部门通知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并在其合同管理系统中发起付款审批,同时付款需要经业务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等 10 多人的审批程序才能走完流程,导致至今尚未回款。
②电信项目主要原因为虽然公司已经向客户提请付款,但是由于该项目合同由集团公司统一签订,但是分省验收,分省付款,涉及省份较多,各省的进度存在差异,相应的通知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也存在差异,同时客户的内部付款审批流程较长,涉及人员较多,导致了开票和回款进度较慢,但公司已经陆续向客户开具发票并收到回款,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合计收款比例为 41.61%。
——以上答复,总结起来就是:我很好,但是客户很强势,客户很低效,客户不要发票我不敢开,4个合同到现在付款不足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都是客户不好。总之,第三次回复,文字虽然没重复前两次,精神意思却还是连贯的:就是,我很好,客户很不好。
不知交易所看了这次回复有否皱眉,但是随便扫一眼,这里就有破绽啊。
4个大额合同,12月签约,12月光速初验,而你说电信项目需要分省验收,难道这个初验就不是分省验收,而是齐刷刷一起完成?
还有就是,自己不开发票的理由是,“客户不收”,可是国家的发票规则,从来没有说客户不收你就可以不开啊,如若这样,谁都可以让客户说声“不收”,然后省的开票了。
这次恒安嘉新如此著名,不知运营商们看见它在问询函回复里使劲说自己不好,会不会起诉它——如果想起诉,我们投行下午茶有俩群的律师,我可以帮问问有没有人愿意代理这个案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