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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规解读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基本减除费用(暂定六万元),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是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而确定的定额扣除标准。

5.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即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归纳后的一个概念。

6.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首次新增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

7.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8.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9.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截止2018年9月15日还没有出来)。

10.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11.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12.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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