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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4〕6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开票单位)依法收取
政府非税收入
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财政电子票据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财政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票据校验码、交款人、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日期、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并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
开票单位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负责解释本单位电子票据填开内容。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开票单位准确、完整填写财政电子票据票面信息,持续提升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共享,推动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大数据分析应用,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供支撑。
第七条 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数据资产管理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基础上,探索建立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资产应用机制,合规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资产化。
第二章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第八条 制样。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的数据要素,依托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制作形成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财政电子票据可视化式样。
第九条 赋码。开票单位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收到开票单位申请后,财政部门按照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向开票单位发放财政电子票据编码。
财政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具有唯一性。财政电子票据代码由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种类编码和年度编码等4部分组成。财政电子票据号码采用顺序号。
第十条 开具。开票单位确认收取财物后,制作生成含有单位数字签名信息的电子票据,经财政部门审验确认电子票据编码唯一性、单位签名有效性后,监制生成完整的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一条 传输。开票单位应及时通过短信、邮件、应用服务程序等多种方式向交款人交付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二条 查验。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票面信息查询和票据真伪查验服务,各地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结果应当和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入账。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报销入账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信息化相关工作规范要求,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入账,入账后可向财政部门反馈报销信息,防止重复报销。
第十四条 冲红。开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后,如发生票据信息填写错误、退费等情形的,应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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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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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原创文章,于2025年1月18日
1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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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4〕62号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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