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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处2024年2月10日收取2024年1月-12月的物业费,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4年2月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确认?
解析:实务中持两种观点的都有,比如江西国税认为应一性性确认收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六(生活服务类)》
十八、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一次性收到的物业费,可否分期计处增值税?
答:不能分期确认,于收到的同时一次性确认。
而河北国税认为应分期确认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十二、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物业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按照收讫销售中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属于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先开具发票的,于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是分期一个月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一个季度地确认收入还是于收到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小编个人赞同江西税务的观点。收讫销售款项,是指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物业公司2024年2月10日收到销售款项,发生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符合“收讫销售款项”的条件。销售的是2024年1-12月的物业服务 ,服务期间是一年,不能简单地按申报期间去进行分摊,目前总局增值税政策中明确可以分摊的,只有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的房租收入。而且一次性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具备了实际的纳税能力!因此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只能是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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