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发表评论 2,014 viewsA+所属分类:增值税 收 藏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学习笔记: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沿革】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本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税〔2019〕20号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本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 【政策内容】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3.单独核算符合免增值税条件的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进项税额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兼用进项税额抵扣原则 (1)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2)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提醒:对于难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企业可先全部认证抵扣,待产品出库等可准确划分进项时,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及时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转出。还需注意的是,企业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对取得的免税项目销售额、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应按照不含税销售额计算。 Post Views: 2,488 赞 0 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