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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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题一: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海南税务解析(2023-02-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货物是免征增值税,因此混合销售中的运输服务也跟随免征增值税。

问题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能否同时享受?

海南税务解析(2023-06-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不得同时享受。

问题三:接受捐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海南税务解析(2023-0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严,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明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的无偿捐赠行为,捐赠方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相关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类似的,正常采购中即使采购方最终并未支付相应款项,因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购入方可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四: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

海南税务解析(2023-08-02):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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