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能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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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跨年发票:开票日期是2020年12月的发票,2021年12月还能“用”吗?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首先,按照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发票对应的事项属于哪个年度,然后再看具体发票要求。

通俗的说,先看事项,后看凭证。

【例1】公司2020年12月签了一份2021年度法律咨询服务合同,2020年12月,提供服务方收到部分预收款,提前开具发票,2021年12月份支付剩余款项,该笔咨询服务费按规定应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不考虑特殊情况:

1.相关人员连通预付款发票(2020年12月开具)在2021年12月一起报销,没问题哦!

2.相关人员连通预付款发票(2020年12月开具)在2022年3月一起报销,也没问题哦!(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

【例2】公司2020年12月签了一份商品(存货)采购合同,当月收到相关存货,并取得发票(2020年12月开具),该笔存货于2021年6月才销售,存货结转对应的成本,且应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不考虑特殊情况:

1.相关人员2021年12月报销,向财务提交发票(2020年12月开具),没问题哦!

2.相关人员2022年3月报销,向财务提交发票(2020年12月开具),也没问题哦!

【例3】公司签了一份2020年度法律咨询服务合同,2020年12月提供服务方收到款项并开具发票,相关人员2021年12月报销该发票,能入账吗?能。不考虑特殊情况:

1.如果该笔咨询费计入2021年度,不允许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即纳税调增

2.如果该笔咨询费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计入2020年度费用),不影响2021年度税前扣除。

3.如果该笔咨询费计入2020年度费用,且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了,将上述发票附在当时会计处理凭证后。

不管上述哪种情况(该笔咨询费未在税前扣除),都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关于“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

【补充】如果该笔咨询费计入2020年度费用,且汇算清缴时纳税也“扣除”了,就当我没说,您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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