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8]149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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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本期内容为您准备了通知相关内容的常见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一、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也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答: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二、《通知》对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有何规定?

答: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三、《通知》对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流程有何规定?

答:(一)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二)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三)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四)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通知》的执行时间?

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吴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址:www.sztax.gov.cn

税总发[201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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