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普票有风险!企业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金额最大的近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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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财税资讯
2020年3月9日、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分别公布了一批因虚开普通发票而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企业信息,共涉及连云港、常州、南通、淮安四个地级市368家企业,其中:连云港258家;常州73家;南通35家;淮安2家。

 

 就虚开的金额而言,共有10家企业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其中:虚开的金额最大的是常州共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416份,票面额累计79986.14万元;其次是常州吉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665份,票面额累计69507.40万元。

 

其余的分别为:常州拱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983份,票面额累计33383.71万元;常州秀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990份,票面额累计17400.24万元;常州赵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947份,票面额累计15856.87万元;连云港市卓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00份,票面额累计14344.99万元;连云港市淼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78份,票面额累计14100.52万元;常州市厚某物资有限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590份,票面额累计13656.32万元;连云港谷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42份,票面额累计12512.69万元;常州久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638份,票面额累计12095.79万元。
 
大家现在都知道虚开专票风险特别大,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就会面临刑事责任,那虚开普票呢?其实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虚开发票罪(虚开普通发票涉嫌的罪名)是一个轻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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