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赊税: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可欠税半年,无罚款,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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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补充:
1.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适用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说明:定额征收的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2.明确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度起,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时,仍然沿用上述判断方法。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说明
(1)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延期缴纳税款不需要特别的手续,只要自行判断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即可。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无需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3.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时间要求。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完成预缴申报后,可暂不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说明:本年度剩余申报期只需申报报表,有利润的,税款先不用交,延期缴纳。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2020年剩余申报期也就是7月、10月预缴申报时,都只需要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不需要缴纳税款,等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也就是1月份申报时缴纳。注意,不是汇算清缴再缴纳。
 
4.明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办理方式。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便利纳税人操作,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说明:企业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若有一些特殊需求,如贷款、招投标等需要的,也可以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一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享受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是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9日
 
还有一大波新政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期,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二、疫情期间优惠政策延续到12月31日,正式发文!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9号、10号 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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