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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20年度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通知
各位同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保证各位同事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建议在2019年12月**日之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确定的操作步骤详见附件一《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件扣除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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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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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原创文章,于2019年12月3日
08:25:00
,由
admin
发表,共 304 字。
转载请注明:
必须关注!否则2020年子女教育费等专项附加不允许扣除 - 财税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于何时办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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