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出租住房涉及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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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如属于自然人出租住房,则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5%减按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7%、5%或1%;
3、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房产税:4%;
5、个人所得税:10%;
6、自然人出租住房可以享受“六税一费”减半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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