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审计内容不“越权”。《规定》针对不同审计对象明确了不同审计内容。审计人员在确定具体审计事项时,一方面要针对被审计单位情况,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中明确的审计内容的含义和指向;另一方面要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此外,在延伸审计对象和内容的选择及延伸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上也要做到兼顾必要性和合法性。
二是审计评价不“越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围绕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开展。在评价中,应坚持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开展审计评价,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对未审计的事项不予评价。在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界定上,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
三是审计处理不“越权”。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理处罚情形和措施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范围的,应当依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要恰当,注意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时效等。此外,审计处罚还应执行《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处罚时效、依法从轻、告知、听证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