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现就延续实施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享受主体】
内地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特别提醒】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分红派息不免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H股公司根据中国结算所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代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