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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空调并提供安装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 财税
财税

销售空调并提供安装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案例1:公司销售家用空调并安装

问题:

我公司属于空调经销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6月份销售家用空调,并同时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其中销售空调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万元,安装空调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解析:

属于混合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由于家用空调不属于机器设备,家用空调属于GB/T 14558-2010的“生活用电器”-“空气调节电器”。因此,不适用于42号公告的规定,应按货物的混合销售处理。

销售空调并安装这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因此,销售家用空调并安装取得的总收入2200万元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案例2:公司销售非民用制冷空调设备并安装

问题:

我公司属于制冷空调设备(非民用)经销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6月份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并同时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其中销售制冷空调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万元,安装空调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解析:

可以按兼营处理,若按兼营处理,则安装空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由于制冷空调设备(非民用)属于GB/T 14558-2010的“机械设备”-“空调机组”或者“专用制冷、空调设备”,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机器设备。因此,可以适用于42号公告的规定。

若企业在合同中分别标明制冷空调设备和安装价款,且发票分别开具,账面上分别核算(确认两笔收入),这种情况下,企业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了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则销售货物的2000万元按13%的税率,安装收入200万元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

参考:《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

表8 2100000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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