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购买服务能不能抵扣?必须要专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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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您好,我公司所在地在北京,在福州租赁了办公室做为办事处,办公场地的房东是香港居民,合同约定相关税费由我司承担。我司做为承租方去税务局要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被告知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以我司名义缴纳的增值税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公司财务向北京税务咨询进项税抵扣事宜时,被告知只有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请问福州税务窗口说的可以将完税凭证做为进项税抵扣的依据是什么?

福建税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自境外个人购进服务,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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