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住宿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列支为福利费限额扣除还是生产经营成本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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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加班住宿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列支为福利费限额扣除还是生产经营成本全部扣除?

福建税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提供的住房补助或以非货币形式提供住房的支出均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若企业为员工租房,与出租方直接签订租赁协议并取得抬头为公司发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计算税前扣除。若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租房协议,取得抬头为个人的租房发票,公司凭该发票为其报销租房费用,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属于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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