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帮其他公司拆除建筑物,残值归我公司所有,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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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现在有这么一种业务,一些旧厂房的业主让建筑企业帮其拆除旧厂房,拆除之后的残余物资(钢筋、电缆、旧设备、残余物资等)由建筑企业所有,业主不仅不支付拆除款,反而还会向建筑企业收取一定的残值费,此类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我们首先要明确此类业务的定性,虽然看起来这笔业务的资金流只有两笔,一是建筑企业向业主支付残值费,二是建筑企业将废旧物资变卖获取收入。仔细分析,这只是表象,其实质是:业主委托建筑企业为其提供建筑物拆除服务,并向建筑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建筑企业再对外销售,销售所得价款扣除业主要求的部分(残值费)后,作为建筑企业的报酬。从财税的角度,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业主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换取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

案例  A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与某业主签订旧厂房拆除合同,合同约定,A建筑公司向业主缴纳50万元残值费之后,即可自行处置拆除所得残余物资。建筑企业投入各项成本费用共计80万元(进项税额8万元),对外销售残余物资获得价款200万元。

1.A公司缴纳给业主的50万元残值费,业务尚未发生,具有保证金性质,可先取得业主开具的收据,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待实际抵扣时,按照应付客户对价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50

贷:银行存款50

2.A公司拆除建筑物过程中发生的80万元成本费用,属于其提供建筑服务的投入,正常抵扣进项,正常计入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72

进项税额          8

贷:银行存款等    80

3.A公司完成拆除工作之后,根据合同约定获取了残余物资的所有权,属于收取了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残余物资应按公允价值(200万元)入账,同时将公允价值扣除残值费50万元后的余额(200-50=150)确认为提供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并向业主开具发票150万元(9%)。

ATTENTION:此时,业主应当做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应向A公司开具销售货物发票200万元,税率为13%或3%(如符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且未情形),本例中假定税率为13%,且开具专票,则建筑企业处理为:

借:存货类科目 200÷1.13

进项税额     200÷1.13×13%

贷:其他应收款 50

主营业务收入150÷1.09

销项税额       150÷1.09×9%

4.建筑企业对外销售残余物资取得收入200万元,属于销售货物,按照13%缴纳销项税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向购买方开具销售货物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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