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涉及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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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增值税即征即退”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都是增值税现行的优惠政策。对于既符合即征即退条件又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的同一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不论是全额还是部分退还已缴税额,都必须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也就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当期进项税额的问题;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又必须以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作为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的基数。

这样看来,增值税即征即退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这两项优惠政策,都须涉及到进项税额。那么,同时符合该两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时,还能否叠加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呢?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现在增值税政策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符合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包括“加计抵减政策”和“加计抵减15%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者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将已征税款的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实务中,增值税即征即退涵盖了很多项目。例如: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
增值税即征即退,仍然是要按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来计算。
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如前所述,所谓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包括“加计抵减政策”和“加计抵减15%政策”),就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者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也就是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其进项税额就可以计提10%或15%的加计抵减税额。待到增值税纳税期期末,再以按规定计算出来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用于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此外,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至此,已有的增值税政策,并没有规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就不能同时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和“加计抵减15%政策”)。

因此,符合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如果又有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既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也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和“加计抵减15%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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