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或劳务同时收取运费运输费发票开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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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加工企业为客户加工商品,同时收取商品加工费和运输费,委托运输企业运输且运费发票开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且受托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为30吨级重型货车。该业务签订加工费合同,合同内分别列出加工费单价和运输费单价。加工企业可以给客户分别开具加工费和运输费发票吗。该项运输收费应开具运输费发票9%税率,还是应作为价外费用开具加工费13%税率发票。因此类业务普遍存在,望答复。该运输真实存在但非开票企业运输也无运输资质和运输车辆,属于加工企业委托运输企业承运并与其结算运费,由加工企业向客户收取加工费和运输费(两项运费并不等价),涉及加工企业开票是分别按加工劳务和运输服务开票给客户,还是需作为价外费用按劳务费开具发票。即涉及运输是否真实的定义问题。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此业务的销售额应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不包括在内的项目),开具13%税率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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