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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自成立未交过印花税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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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自成立未交过印花税

作为公司财务人员一定要明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什么合同要交印花税,什么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可以看是否有对应的税目,税目往往能反映相应的征收对象,部分纳税人未正确认识印花税的征收范围,致使自身存在未报、漏报印花税风险,引起了税务部门的关注。

案例概况

A是2015年设立的主营业务为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幕墙、消防设施等工程的企业,因预缴税款真实性存疑,税务人员对其涉税情况展开了风险核查。

核查人员在查看纳税人2016-2018的申报记录时,注意到该纳税人在这三年均无印花税申报记录,不符合常理。

核查人员询问该企业财务人员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购销合同等是否有按规定申报印花税,企业人员回复因公司业务量较小,没有请专业的会计,不知道这些合同需要申报印花税。

核查人员为企业人员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相关政策文件,告知企业经常会签订的诸如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并耐心指导企业进行自查补税,最终企业承认自身存在未按规定申报及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并补缴2016-2018年印花税、滞纳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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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印花税金额虽小,影响企业纳税信用事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列凭证为应税凭证: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企业签订或取得相应应税凭证时,应及时申报及缴纳印花税,避免涉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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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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