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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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题: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时为及早收回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购买方销售金额一定比例的现金折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请问此费用未取得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目明确,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现金折扣是销售过程中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提供的债务扣除,并不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的贷款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购买方将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不需要提供发票,但要提供购销合同、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

 

此结论也可以通过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文件和问题解答得到印证,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1 号)第二条第(十六)个问题“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的解答明确,符合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 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第十七个问题“企业为尽快取得货款,对购货方作出付款折扣承诺,并在销售业务完成的情况下,作为财务费用处理。问:企业是否可按销售协议和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的解答明确,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购货方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可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可将销售合同(协议)及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一品税悦补充:折扣销售、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区别

 

折扣销售、现金折扣、销售折让,这三个概念会计人员不会陌生。从字面看,这三个名词有一个共同的字眼“折”。的确,这是三者的共同点,都是销售方在商品最初定价的基础上,做出一点价格上的让步。虽然同为让步,让步的理由却各不相同,在会计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区别:

折扣销售:也叫商业折扣,先打折再销售。

是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限时折扣或捆绑折扣)而给予的折扣;

现金折扣:涉及信用条件,先销售,后为了早日收回货款给予的优惠条件。

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条件,本质是一种理财方式;

销售折让:先销售,销售后,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折扣销售与现金折扣是销售方的主动选择,销售折让是销售方的被动选择,迫不得已而为之。

 

会计上的处理

销售折扣:做账时直接按折后价处理,不体现折扣金额,按折后金额开具发票和计收入。

现金折扣:商品卖出后,想让客户快还钱,少收款项相当于应收账款贴现的代价,记作财务费用,认收入与开票均按折前价格操作。采用现金折扣时,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账务处理:
(1)     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扣除现金折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     发生现金折扣,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
 贷:应收账款
销售折让:因商品有瑕而豁免部分货款,视同销售减少处理,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根据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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