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探讨] 企业(个人股东)分立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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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讨论了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由于被分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存在政策上的税务风险,有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决定放弃分立的方案。
下面,我们继续来探讨其他的方案。

模拟案例
A公司实收资本3000万,其中甲方出资2000万,乙方出资1000万。A公司有两幢商业房产,一幢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一幢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均是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A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出租。资产总额6000万,预计2020年出租收入700万
需求:降低企业税负

筹划思路:
分离资产,让A公司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低税率、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优惠。
将A公司分拆成两个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具体方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A公司的情况,分离资产应该是唯一的选择。既然不用分立,那就还有出售资产、以资产投资的方式。但是直接出售房产是需要缴纳多种税费的,而且A公司也没有打算卖资产。以资产投资成立新公司?那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所以不能以直接出售资产,或者投资新设公司的方式。企业重组的方式中,还有资产收购、资产划转,也是能实现资产的分离,满足条件时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所以,考虑以资产收购、资产划转的方式。

如果剥离“番禺房产+应收账款”(或者剥离海珠房产),则可以满足全部资产50%的比例,番禺房产账面价值不满足50%的要求,当然如果有应收款项一并计算则可能满足超过50%的条件。

1、 A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
2、B公司收购A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番禺房产,应收账款1000万及与番禺房产相关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一并转移。支付对价的形式是,以B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无货币支付。
3、 该方案可以全程免税(资本印花税除外)。
A公司B公司均成为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PS:关于承债式资产收购、划转有一定的争议,但小编更倾向于可以视作一个整体,例如把分公司作为资产收购、划转的标的,那就是有经营性资产+债权债务的整体。)

资产收购、资产划转、增资的关系
1
B公司收购A公司经营性资产,B公司以股权支付。
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子公司以股权支付。
当A、B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时,
B公司收购A公司资产=A公司向B公司划转资产(B公司以股权支付)
2
因为:B公司收购A公司经营性资产,B公司以股权支付→A增加长投(B公司),B公司增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所以:B公司收购A公司资产(B公司以股权支付)=A公司以资产投资B公司(增资)
3
因为: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子公司以股权支付→A增加长投(B公司),B公司增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所以: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子公司以股权支付)=A公司以资产投资B公司(增资)

所以本案例中
资产收购=资产划转=增资
政策分析

一、 税务政策
(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适用性分析:
公司以房产与相应的负债、劳动力(只需要部分,不是全部)一并投入到子公司,可以满足条件。虽然文件中只提到合并、分立、出售、置换四种方式,但是投资入股、资产收购在税务上是当作为出售来对待的,因此是属于四种情形之一。

(二)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适用性分析:公司首先以货币出资设立公司,注册以后再以房产对子公司增资,可满足免契税条件。

(三)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关键条件
是否符合/如何满足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资产分布不同区域不便于管理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符合
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承诺,符合
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承诺,符合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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