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能否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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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近期总局新出的文件和新出的答疑口径(热点问答第十期 热点问答第十一期),清晰的显示了这样一种趋势,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减免税的适用,是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想享受就享受,想放弃就放弃,放弃以后可以随时再享受;而一般纳税人则必须严守税收规矩,享受减免税以后如果要放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有人可能觉得不公平,为什么对一般纳税人那么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宽容呢?这是因为,一般纳税人属于纳税人群体中的先进分子,先进性决定了严要求。如果你想退出一般纳税人行列,只要符合条件(9号公告:一般纳税人年底之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转登记手续,成为一名自由的、惹不起的小规模纳税人。

我的主业是深耕建安财税,疫情期间建筑服务并没有减免税优惠,但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营改增以来,一直都有一个特殊政策,那就是一般纳税人为特定工程或者以特定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老项目、清包工和甲供工程。

需要强调的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非优惠政策,只是一种特殊的增值税征收方式,看起来你的(税率)征收率由9%变为3%,低了好多,但实际上对应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本项目不能抵,也不能给其他一般计税项目抵,必须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增加了工程成本,这就是简易计税的代价。

另一个问题,有效期限延至12月31日的3%降为1%政策,是否可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呢?答案是,这个政策与你无缘。3%降为1%或者免税,适用的主体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率,以前是3%,现在也是3%。

一般纳税人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并非以建筑企业整体为适用主体,而是以具体工程项目为适用主体,一个建筑企业通常都有很多项目,哪个项目符合条件,哪个项目就可以适用,因此,对建筑企业而言,不同计税方法项目共存是常见现象。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针对某一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因计税方法产生争议,甲方认为应当按照9%的税率一般计税,而乙方认为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计税方法到底应该如何确定,9%还是3%到底谁说了算?

这个问题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政策层面,谁说了都不算,只有税收政策说了算,具体有三种情况:

1、只能简易计税不能一般计税,具体请参见财税〔2017〕58号文第一条。

2、只能一般计税不能简易计税,是指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包工包料项目。

3、既可以简易计税也可以一般计税,包括老项目、清包工、除财税〔2017〕58号文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的甲供项目。

4、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是合同层面,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税法不会干涉民事主体的缔约自由,为了减少纠纷,建筑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合同中关于计税方法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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