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增值税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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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为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2020年第17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9号公告对二手车经销的增值税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什么是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二手车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销单位销售二手车如何交税?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会重复交税吗?不是收购来的车如何开票?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如何理解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包括两种行为:

一种是收购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
另一种是虽不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但受托代销二手车时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受托方(二手车经销商)不向委托方(二手车所有人)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手车业务一个行为开具两种发票,只交一次税款,不会重复交税。

假设二手车经销企业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不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并且同时具备上述代购代销条件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二手车经销单位不征收销售车辆的增值税(对委托方征收,见问答六、七),但对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什么是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直接交易如何开票?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所有人(除其他个人外)按照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现行规定,即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方凭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和相关资料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不需要交税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五、介绍下《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各联次用途

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分类编码一共12位,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票种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三)发票开具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自2018年4月1日起,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1.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六、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要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二手车不交税。

七、除二手车经销单位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要交增值税吗?发票如何开具?

(一)要交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1.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3.1-5.31,湖北外减按1%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①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④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一般计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的,按照13%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办理纳税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3.《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以上为二手车直接相关文件)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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