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理解:放弃减免税到底应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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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刚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五条是这样说的: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一条的意思是,在现行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有效期内,一般纳税人可以随时享受减免税,享受的方式是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以表代备,但一旦享受之后,如果要放弃减免税,就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声明,正式备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放弃减免税之后,36个月之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举例说明:A园林绿化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诸多业主提供植物养护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税目),根据财税2020年8号公告的规定,可以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免税,由于甲项目业主不同意,A公司2020年1月-4月均未享受植物养护服务免税待遇,此期间向甲业主开具的是6%税率专票。

2020年5月甲项目竣工结算,跟他say byebye之后,新中标的乙项目业主同意A公司开具免税发票,A公司可以直接开具免税发票,在次月报期申报纳税时,填写《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即可。

2020年8月,A公司又中标丙项目,丙项目业主要求必须开具专票,此时,A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预测是通过电子税务局),次月就可以向丙业主开具6%的专票。

问题来了,A公司放弃免税之后,由于乙项目尚未完工,A公司能否继续向乙项目业主开具免税发票呢?也就是说,一个公司,能否就同一税目针对部分客户交税开专票,免税开普票呢?

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针对同一税目(如果A公司同时还提供培训服务,培训服务的征免税选择可以与植物养护服务不同),放弃减免税必须是全部放弃,不能部分放弃,也不能针对不同销售对象选择征免税。因此,放弃之前,一定要三思。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9号公告第五条规范的对象是「一般纳税人」,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的问题,9号公告并未涉及。笔者个人认为,除小微企业30万销售额免税以外,针对项目的减免税,也应当适用相同的原则(疫情防控期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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