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知识:租金收入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如何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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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一、会计规定:
对于租金收入,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收益实现的时间分期确认其归属期。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取,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二、税法规定: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案例分析及纳税申报:
【案例】2020年1月1日,A企业将一台机器设备租赁给B企业,租赁期5年,每年租金100万元(不含税)。合同约定,B企业于2020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A企业5年的租金共计500万元。
分析:
(1)会计上2020~2024每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上由于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采用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也是每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因此税会处理一致,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填写收入即可,无需填写A105020表。
(2)假设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在所得税上按照按合同应付租金的日期(2020年1月1日)一次性确认收入500万元,但A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分期确认收入,此时产生税会差异,需填写A105020表。
2020年填写情况如下: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1
2
3
4
5
6(4-2)
1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500
100
100
500
500
400
2
(一)租金
500
100
100
500
500
400
14
合计(1+5+9+13)
500
100
100
500
500
400
2021~2024年每年填写情况如下: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1
2
3
4
5
6(4-2)
1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500
100

0
500
-100
2
(一)租金
500
100

0
500
-100
14
合计(1+5+9+13)
500
100

0
500
-100

四、特别风险提示:
企业适用国税函[2010]79号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对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条件是: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那么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一: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但租赁期未跨年度,不适用国税函[2010]79号分期确认收入政策,产生税会差异。
【案例一】A企业2019年12月份与B企业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租赁期限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年租金109万元(含9%增值税),合同约定: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09万元。
分析:此案例中,虽然100万元租金收入会计上需要确认在2020年度,但企业所得税上由于租赁期限没跨年度(租赁期限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且收取租金的时间为2019年12月份,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在2019年度。产生税会差异,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20表,2019年纳税调增100万元,2020年纳税调减100万元。

提示二:租赁期跨年度,但租金未一次性收取,不适用国税函[2010]79号分期确认收入政策,产生税会差异。
【案例二】2019年3月A公司对外出租设备给B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12个月,每月租金1万元(不含税),租赁开始日是2019年3月1日,租金分两次支付,租赁开始日支付全部租金的一半,2019年9月支付剩余租金。租赁开始日A公司如期收到半年租金6万元(不含税),但是剩余租金A公司未按时收到,直到2020年1月才收到剩余半年租金6万元(不含税)。
分析:会计上2019年确认3-12月共计10个月的租金收入10万元,企业所得税上于2019年一次性确认收入12万元,存在税会差异,2019年需要进行纳税调增2万元,2020年需要进行纳税调减2万元。

提示三:租赁期跨年度,租金一次性收取,但不是提前收取,不适用国税函[2010]79号分期确认收入政策,产生税会差异。
【案例三】2020年1月1日A企业将一台机器设备租赁给B企业,租赁期5年,每年租金100万元(不含税),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即2024年12月31日B企业一次性支付A企业5年的租金500万元。
分析:会计上2020~2024每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上于2024年12月31日一次性确认收入500万元,存在税会差异,2020~2023年每年需要进行纳税调减100万元,2024年需要进行纳税调增40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租金收入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合同签订租金的收取方式、收取日期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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