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旅客客票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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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公共旅客客票抵扣问题

一、抵扣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这里的理解:

专票和电子发票凭票面注明税额抵扣;其他凭客票。

二、免税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运输服务。

这里的理解:

免税不包括航空和高铁(城际轻轨的划分较难,这里就不把它包括在内)。

看法:

1.普票是否免税与是否允许抵扣并不必然联系,如农产品发票。

2.对于其他客票是按照票面票价计算,没有票面税额,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不得抵扣。金额本身不大,一般也不会引起很大关注,给予抵扣也不至于存在很大问题,个人理解抵扣也不为过。

具体处理以当地税务局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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