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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税收征管新规定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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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税收征管新规定

1.纳税人缴纳欠税及滞纳金时,是否必须一并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是否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某企业未按期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4.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5.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需要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6.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申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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