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关于信用证福费廷后银行无法全额开具利息发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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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财税资讯

福费廷业务是一项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新型贸易融资业务产品,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出口商那里买断由于出口商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是指有关银行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或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由开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或承兑)的应收债权。目前在福费廷业务实务中,常出现最终贴现方仅就自身取得利息收入开具发票,对收取的转贴现利息不开具发票,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现就有关信用证福费廷后银行不全额开具利息发票的风险问题分析如下。

一、福利廷业务利息应取得发票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利息在成本费用列支需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现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贷款服务)。据此,利息支出应取得发票。

(二)增值税差额扣除需要取得发票

1、营改增新政策要求差额扣除需取得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融资租赁相关营改增文件明确差额扣除需取得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原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指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后,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可扣除的价款的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一种征税方法。

“营改增”差额征税应做到合法、真实、完整,即准予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融资租赁支出的福费廷业务的利息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企业的利息支出,在计税销售额中减除,因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以取得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二、福利廷业务利息未取得发票主要原因是贴现方未履行法定发票开具义务

(一)税收文件规定,贴现方应全额开具发票

1、2017年7月11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此文件规定最终贴现方仅就自身取得利息缴纳增值税,并以此为由不开具转贴现方的利息发票。

2、2017年8月1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此规定,贴现机构应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发票,并取得转贴现机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8年1月1日起,“贴现利息销售额=已贴现发票-转贴现发票金额”,贴现机构按照差额利息收入申报纳税,不应给贴现人少开具转贴现利息发票。

如果转贴现机构取得的转贴现利息符合58号文的免税规定,可以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如果不符合58号文免税规定,应按照适用税率开具普通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二)按照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也应由贴现机构开具全额利息发票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银协发【2019】156号)第十一条“银行开展一级及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以实际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收取手续费,应就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开展福费廷业务需要就利息开具发票的,由一级市场买入行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级市场买入行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向卖出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十二条 通过代理模式办理福费廷业务,即银行接受受益人的委托,以代理方式将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的未到期债权卖断给第三方银行的,转卖银行比照本指引一级市场福费廷管理,买入银行比照本指引二级市场福费廷管理,双方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上述规定可明确盾出:贴现机构应就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额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不得减除转贴现利息金额。

三、福利廷业务利息未取得发票应及时协商补开发票

如果融资租赁出租方不能取得福利廷业务利息发票,则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及增值税差额扣除均存在涉税风险。因此,若存在以上问题建议积极与贴现金融机构沟通,相关业务必须取得发票,对于前期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协商补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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